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5〕10号)精神,为推进落实《山东省家庭教育实验区实验方案》(鲁教基函〔2016〕25号印发),全面提升我省家庭教育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家庭教育工作总协调员,在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设立家庭教育工作协调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协调员及其职责
每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设立1名家庭教育工作总协调员,原则上由分管家庭教育的局长兼任。
工作职责是:负责统筹领导区域家庭教育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创新家庭教育工作模式,指导中小学校提升家校共育水平,总结推广本地区家庭教育工作经验。
二、协调员及其职责
每所中小学设立1名或多名家庭教育工作协调员,原则上由1名副校长牵头负责。
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学校家庭教育工作,制定学校家庭教育工作计划和家长学校课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发家长学校校本课程,统筹制定各年级家长课程年度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家访,指导教师与家长保持良好沟通,指导、帮助学生家长解决家庭教育中遇到的问题。
(四)负责家长委员会建设,组织制定家长委员会章程,引导、支持家委会按章程有序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
三、加强协调员队伍建设
家庭教育协调员是协调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协调员队伍建设,组建校内外结合、专兼结合的家庭教育管理团队和专业指导团队,将家庭教育协调员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组织业务培训研修不少于2次,不断提高其专业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调动家庭教育工作协调员的积极性
设立家庭教育工作协调员是我省家庭教育实验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家校联系,提高家校共育成效,推动我省家庭教育工作健康持续发展,促进儿童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充分认识设立家庭教育工作协调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为家庭教育工作协调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必要支持与基本保障,充分调动协调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各学校要将家庭教育工作计入协调员的工作量,对协调员履职尽责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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