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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3-19 11:05 发布单位: 寿光市家庭教育 浏览量: 2363 【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妇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持续推进潍坊市“亲子共成长”工程,促进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的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家长学校建设标准适用于潍坊市内批准设立的所有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中的家长学校。

第三条 家长学校是以未成年人家长及其抚养人为主要对象,旨在提高家长的教育认知能力和家庭教育水平的自主性、社会性机构。主要任务是:向家长宣传教育法规和方针政策;帮助家长掌握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育人观;引导家长和学校密切联系、保持一致,推动家校合育共同体建设;帮助家长加强自身成长、提升个人素养,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家长学校的建设目标是:不断加强家长学校的软硬件建设,切实提高家长学校的规范化建设水平,在实现“有挂牌标识、有师资队伍、有教学计划、有活动开展、有质量评价”的基础上,全面提高家长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其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师资建设、课程建设、评价保障建设等。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五条 家长学校工作纳入学校年度计划,在学校家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家长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家长委员会代表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家长学校工作,可聘请优秀学生家长、老教育工作者等参与家长学校管理工作。校长担任所在学校家长学校校务委员会主任,学校家庭教育工作总协调员兼任常务副主任,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第七条 家长学校校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教务处,各设立主任一名。办公室负责家长学校的日常管理、后勤保障和资源开发,协调与之相关的学校德育、家委会等工作和活动的开展;教务处负责教学业务的实施,主要包括计划拟定、教研组织、课程实施、教学总结、质量评价等。

第八条 家长学校的基层组织是班级,班级是基本教学单位。班主任既是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日常管理的实施者,又是与家长联系最为密切和最受家长信赖的家庭教育指导者,要积极参加各级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家庭教育相关培训,努力成长为家长学校的骨干力量。

第九条 学校要发挥互联网作用,依托家长学校组织机构,建设好虚拟家长学校平台,监督平台合法使用,满足家长个性化家庭教育知识需求。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条 家长学校要建立健全《家长学校章程》、《家长学校校务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家长学校学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努力做到教学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 建立家长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家长学校要保证充足的教学时间,每学年不少于四次八课时;教学要有计划、有内容、有教研、有教材、有组织、有设计、有互动、有作业、有反馈、有效果,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家长学校要建立校务工作档案、教学业务档案和家长学习档案等,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家长学校的工作计划、课程计划、家长学员资料、考勤签到表、相关管理人员名册、教师名册、授课记录、教案课件、会议记录、音像资料、家长反馈等资料收集齐全,归类管理。

第四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家长学校要组建一支由学校家庭教育工作总协调员、班主任、家庭教育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等为主体,优秀家长代表和有关专家共同参与,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家长学校教师工作队伍。

第十四条 家长学校可设立由挂牌名师、骨干成员、学员组成的家庭教育名师工作室,特别优秀的可发展成为县级、市级家庭教育名师工作室,形成团队教研、集体备课、多样授课的优势。

第十五条 加强对家长学校教师的常态化培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充分借助市、县(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体培训,有计划、分批分期地对家长学校教师进行全员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 搭建校内外家庭教育科研平台,加强家长学校教育的科学研究,把教师培训与课题研究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提高家长学校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方面的作用。

第五章 课程建设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家庭教育课程体系,充分利用全市统一提供的课程资源和课程要求,做好线上课程与线下课程、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的统筹安排。开足开齐一年四次八课时家长必修课程,积极组织家长参加家庭教育乡村行、家长开学第一课、父母大讲堂、“幸福路”—中国家长移动学校(原“亲子共成长公共服务平台”)微课学习等活动。

第十八条 将家长课程计划纳入学校工作计划,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开课计划上传至中小学公共信息平台并报送县市区教育局备案。如有改动,要及时在平台上更新开课计划,并及时报送县市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九条 规范教研过程,加强常规管理,注重教学质量,教学内容既要注重系统性和科学性,也要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坚持每学期家长问题征集制度,针对征集问题组织学校骨干教师开展校级、年级教研与集体备课活动,形成规范的课件和教案,按计划开展授课活动,逐步建立起问题征集、集体备课、授课集训、教学评价和质量反馈等长效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针对单亲、离异、重组、留守、经济困难、心理问题、学业困难等特殊家庭,可通过家长沙龙、团体辅导、个体咨询等多种形式提供家庭教育个性化指导服务。要通过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了解家长需求,不断优化教学内容,丰富教学形式。

第六章 评价保障建设

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教学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家长课程听评课、说课活动,举行家庭教育优质课、教学能手等评选活动,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在职教师参加学校家长课程授课、家庭教育个性化指导等活动,要纳入工作量,作为学校年终教师绩效考核依据,提供学校、县区、市级等家庭教育讲座可计为相应级别公开课。

第二十二条 要建立学员评价机制,定期组织优秀家长学员表彰活动和优秀家长育子经验分享活动,鼓励家长撰写家庭教育方面的经验体会和教育案例,并通过网络平台、结集发布等方式让更多家长受益。

第二十三条 家长学校要设立专项经费,鼓励吸收社会资金支持家长学校建设,建立固定的办公室和教学场所,配置必要的教学设施、图书资料以及多媒体等教学器材,为家长学校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供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要依据本标准,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制度规范。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有效期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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